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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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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