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用自有土地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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