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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