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处罚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