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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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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