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逾期不改正的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2.【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