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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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