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城市行道树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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