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