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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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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