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