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2日实施)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