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规定措施的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