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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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