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餐饮服务场所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未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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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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