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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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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