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职能部门的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