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