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