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第三十三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