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成区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的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