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损伤、砍伐或擅自移植城市范围内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擅自砍伐、移植;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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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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