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