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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