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