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 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 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