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 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 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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