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 2个或者 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下且不超过 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