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 3—5倍的加价水 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立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 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立方米以上 300立方米以下的;或经责令 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元以上 6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 1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300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60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