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 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 10日以下未将测绘成果或 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 10日以上 20日以下未将 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规定期限 20日以上未将测绘成果或 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