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 20000" 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7%以上 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