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 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 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