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 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7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1/3以上 2/3 以下的。处罚标准:处 7千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 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 2/3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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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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