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 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 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已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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