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 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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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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