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 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