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 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 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仅一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上 3%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 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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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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