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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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