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