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2万立方米以上 5万立 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5万立方米以上的;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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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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