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中,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 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 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