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200 平方米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万元以上 15万 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200 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5万元以上 20万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