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 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 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6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