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 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 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制定或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