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100元以上 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1000元以上 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