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或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 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 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 3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 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