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 位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 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 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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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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