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 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 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