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 3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 3000立方米以上 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 1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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