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 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 在 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 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1000户以上 2000户以下或 造成损失金额在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6万元 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 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 在 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8万元 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